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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5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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