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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305號
原 告 洪淑梅
被 告 洪郁馥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母陳秀琴生前曾向原告之母洪李綢借款,並交付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七紙。
而被告之母陳秀琴在原告之母往生後,仍每月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清償債務6,000元,然被告之母陳秀琴於99年2月15日往生後,被告即未繼續還款。
而被告既然將其支票借予其母陳秀琴使用,即有就其母與原告之母洪李綢之借款債務為保證人之意,爰依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金額共計56萬元之借款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否認被告之母陳秀琴生前曾向原告之母洪李綢借款,而被告有何保證該借款債務之意思。
蓋系爭支票七紙非被告所簽發,被告亦未授權其母陳秀琴所簽發,是被告並無給付原告系爭支票所示金額之借款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按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權利係依票據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尚難因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或背書之票據,即得證明其所主張之原因關係為存在。
次按保證,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契約雖非要式契約,仍需債權人與保證人就保證契約之成立,意思表示一致,債權人始得依保證契約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而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成立要素。
一般在本票簽名者,其意係在擔保票據之付款,持票人固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之權利,然此係執票人在票據上之權利。
故於本票發票人處簽名者,雖依票據法之規定負發票人之責任,然倘未明示同意負擔民法上之連帶債務,執票人即不得僅憑本票上之簽名,而主張發票人應負民法上之保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922號判例可資參照。
是依該判例意旨可知票據上之發票人或背書人責任,與負民法保證契約或債務承擔契約責任,乃二截然不同之法律關係,非謂負票據發票人責任者,即應負民法契約責任。
四、原告主張:被告之母陳秀琴生前曾向原告之母洪李綢借款,被告並借其母陳秀琴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七紙,由其母陳秀琴交付原告之母洪李綢作為擔保其母之借款一節,固據其提出系爭支票七紙及被告之母陳秀琴簽發之面額15萬元本票一紙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
而原告所提出由陳秀琴所簽發面額15萬元之本票,其發票日與金額均與系爭支票之發票日、金額不同,尚難認與原告本件請求有何關連。
且交付支票可能出於多種之原因關係,本院無從以該本票即認被告之母陳秀琴與原告之母洪李綢間有系爭支票所示金額之借款債權債務關係。
此外,原告又未舉證證明系爭支票為被告所簽發或授權其母所簽發之事實,亦難認系爭支票為被告所簽發。
況縱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然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借票予其母陳秀琴向他人借款,亦不當然表示負有保證人責任之意思,是原告主張被告為本件借款債務之保證人等語,實難遽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之母陳秀琴生前曾向原告之母洪李綢借款,被告並交付其母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七紙作為保證債務之意等語,非屬可採。
從而,原告依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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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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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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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郁馥│84年10月29日│84年12月22日│100,000元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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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洪郁馥│84年12月22日│84年12月22日│150,000元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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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洪郁馥│85年2月8日 │85年2月8日 │50,000元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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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洪郁馥│85年3月25日 │85年3月25日 │34,800元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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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洪郁馥│85年3月25日 │85年3月25日 │65,200元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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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洪郁馥│85年10月27日│85年10月27日│100,000元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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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洪郁馥│85年10月28日│85年10月28日│60,000元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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