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9,投簡,317,201107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集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88,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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