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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小字第149號
原 告 賴麗花
被 告 李吉隆
上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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