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0,投小,204,2011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2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張碧珍
黃芝穎即黃雅評
黃子涵即黃雅秋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庭即黃雅婷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清隆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清隆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清隆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