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0,投小,267,201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2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嘉永
張智強
被 告 楊翎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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