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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5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李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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