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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埔小字第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簡旻毅
被 告 邱玲蘭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1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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