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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埔小字第8號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張義育
被 告 彭仁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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