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埔簡,171,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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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呂岡侃
被 告 呂寬恕
被 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邱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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