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小字第424號
原 告 南投縣秀峰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林茂樹
被 告 廖志達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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