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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黃浚宗
被 告 賴小洋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未滿一個月者應付新台幣壹佰元,逾期未滿二個月者應付新台幣貳佰元,逾期未滿三個月者應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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