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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埔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巫清山 住臺中市○里區○○里○○路000巷0號
被 告 八達通藝文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7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惟被告自民國101年3月起即無預警停業,並積欠原告101年1、2月份之薪資新臺幣52,500元未給付,爰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積欠員工薪資清冊、南投縣政府函、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又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即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實。
從而,原告依僱傭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5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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