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埔簡,160,201305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林昭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境農場間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47,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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