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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 告 唐滄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8日上午9時34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清償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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