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投小,35,2012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35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簡旻毅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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