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1,投簡,373,2012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司貴美即司艾玄
司秋芬
司秋蘭
上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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