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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吉峯
張月純
張吉誠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立國姓國民中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埔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6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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