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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02號
原 告 陳任民
被 告 王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紹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交付借款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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