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2,投簡,202,2013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02號
原 告 陳任民
被 告 王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紹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交付借款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