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司投小調,166,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投小調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李桂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城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4年8月4日、104年8月19日上午11點58分與本院電話聯絡,相對人分別表示就本件無調解意願、於104年8月14日聲請人已繳交相對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所請求之管理費,已毋庸調解等語,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足堪認定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