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埔簡聲,10,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石容爾
代 理 人 張至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順隆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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