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投小,196,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陳耕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慶煌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 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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