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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21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洪鵬富
被 告 卓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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