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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投小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陳沅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具狀陳報稱,相對人業與聲請人協商還款無果,故於104年8月5日之調解期日將不出席等語,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足堪認定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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