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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投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洪清欽等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清欽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82,394元及利息,竟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新興段621、621-1、621-2、621-3、621-4地號土地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胡明芳,以擔保相對人胡明芳對相對人洪清欽、第三人洪江森新台幣300,000元之債權,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洪清欽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洪清欽、胡明芳間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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