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埔小,9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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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埔小字第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徐德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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