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埔簡,42,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42號
原 告 張勝祥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歐連中
被 告 張勝能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複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9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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