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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66號
原 告 晶喜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嘉進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鄧麗君紀念文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書狀說明系爭建物承租人係鄧麗君紀念文物有限公司抑或鄧長安即鄧麗君紀念文物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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