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埔簡調,19,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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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楊玉梅
(即被告辜宏德之配偶)
相 對 人
即原告 辜麗禎
辜中和
辜麗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相對人與被告辜宏德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玉梅於被告辜宏德與原告辜麗禎、辜中和、辜麗娟間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時,為被告辜宏德之特別代理人。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之配偶即被告辜宏德因頭部損傷而為身心障礙人,現住於療養院,無法為訴訟行為,爰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被告辜宏德之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證明,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並將使其受損,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聲請人楊玉梅為被告辜宏德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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