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投小,213,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21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陳國偉
被 告 許惠雯
許瓊心
許舒涵
許廷維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睿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玉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玉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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