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投簡,25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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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投簡字第25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李俊良
被 告 林天盛
被 告 何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巧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拾肆萬捌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巧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巧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7,400 元,及其中148,680 元自民國97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

嗣訴狀送達後,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巧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19,861 元及自97年1 月2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又被告何麗卿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林巧榆生前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並約定持卡人應按月繳款,如未依約還款則循環信用利息按年息19.89 %計算,惟林巧榆自94年7 月18日起即未繳款,截至97年1 月28日止,累計148,680 元消費款未付,連同衍生之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合計尚欠新光銀行227,400 元未付,嗣新光銀行於97年1 月28日將上開信用卡債權讓與原告,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7年2 月4 日登報公告,是原告已合法取得對債務人林巧榆之債權。

茲債務人林巧榆已於99年12月14日死亡,被告林天盛、何麗卿為其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53條之規定,被告應就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巧榆之上開債務,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

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巧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19,861元及自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林天盛則以:伊不知亦未辦理繼承登記,未繼承訴外人林巧榆之遺產,目前並沒有錢等語。

四、被告何麗卿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林巧榆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林巧榆信用卡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公告、戶籍謄本、本院104 年7 月17日投院裕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六、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為債務人林巧榆之繼承人,請求被告二人應於繼承林巧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上開林巧榆之債務等語,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天盛、何麗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巧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19,861 元及自97年1 月2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2,430 元,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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