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投簡,277,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277號
原 告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被 告 詹益彰
詹益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益寧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街000 號4 樓之1 ;

被告詹益寧住所地則係在臺南市○○區○○○街0 號18樓之13,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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