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司小調,92,2016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司小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長和、南投縣信義鄉農會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105年7月20日以投簡美民安105投司小暫調字第104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王長和,另相對人南投縣信義鄉農會函覆就本件無調解意願,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調解意願調查表1紙附卷可憑,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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