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小,346,2016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34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劉賢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5 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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