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埔簡,173,2017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173號
原 告 王琪傑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莊惠祺律師
被 告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張朝喨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埔里簡易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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