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埔簡,181,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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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埔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訴訟代理人 石政鵬
被 告 潘源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

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訴外人利鋐有限公司(按: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更名前之名稱為太薇有限公司,下稱利鋐公司)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6,150 元,及自工程結算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

嗣後原告於本院106 年2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利鋐公司之訴,並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56頁)。

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105 年5 月27日締結磨石子地磚鋪設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以每平方公尺450 元為單價,為被告代為施作南投縣○○鄉○○巷0000號地磚鋪設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嗣系爭工程於105 年7月28日完工並驗收完成後,合計施作面積為347 平方公尺,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156,150 元【計算式:347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50 元=156,150 元】,惟屢經原告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又原告開立之報價單、請款單、銷貨單上雖記載客戶名稱為「太薇有限公司」,惟此係因原告製作上開報表時依往例以被告所有之利鋐公司舊稱「太薇有限公司」記載客戶名稱而已。

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公司報價單、請款單、銷貨單、利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41頁至第47頁);

又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從而,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6 年1 月20日生送達被告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被告就前開應負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金額,自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6,150元,及自105 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一一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原告於訴之聲明記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節,不過為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而非假執行之聲請,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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