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埔簡,53,2016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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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鄧桂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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