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小,492,2017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49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郭明理
被 告 張祐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06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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