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簡,279,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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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279號
原 告 張琬婷
被 告 林冠衛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有應待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具狀說明以下事項並提出利己之事證,如逾時提出,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規定為失權效力之審酌:㈠說明原告持有以被告為納稅義務人,並有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1日蓋印店章以示繳清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通知書(下稱系爭通知書)之原因。

並說明是否爭執原告已經為被告繳交系爭通知書所載金額之所得稅,如有爭執應提出利己之事證;

如不爭執應說明原告為被告繳交系爭通知書所載金額所得稅之原因為何。

㈡說明原告分別於99年10月21日、99年11月21日、99年12月3日、101 年3 月1 日、102 年8 月1 日、103 年5 月31日共匯款臺幣76,555元至被告所有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原因,並提出利己之事證。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上開說明之意旨,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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