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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284號
原 告 張銘桂
訴訟代理人 簡維新
被 告 謝進順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補正適格之被告,並提出謝進順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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