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埔小,58,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徐國賓(原名徐明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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