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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訴字第1號
原 告 謝張金雪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林陳好子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其坐落於史港溪上之涵洞及道路,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其建造使用之文件。
二、被告應提出主張拆除原告前項涵洞及道路之請求權基礎及證據。
三、兩造應將上開正本送本院,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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