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簡,268,2018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晊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猷憲即林世明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凱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原告僅繳納20,800元,尚欠10,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