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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原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素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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