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埔小,195,2017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1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 代理人 黃志強
被 告 林福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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