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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小字第221號
原 告 王清
被 告 王建宏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埔里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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