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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南投縣清流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被 告 王志正
王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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