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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勞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盈如
代 理 人 張麗琴律師
相 對 人 新泰宜婦幼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裕銘
代 理 人 高馨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應就系爭短發工資、二代健保補償金、提撥勞工退休差額,各自提出主張之約定薪資、相關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帳戶匯款紀錄)、所得扣繳憑單及報稅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被告之營業登記事項等件。
二、兩造應各就認作主張或不認之利己事實,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舉證證明之。
如有須請求調取之證據或請求傳訊證人,應以書狀載明待證事項、證據之所在及名稱(單位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證據文件名稱)及證人之姓名、住所。
三、就社區服務醫療獎金主張合法或不法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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