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小,78,2017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7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李孟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 號4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