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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澤伸
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忠村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陳滏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
二、如被告陳滏無繼承人,應提出其遺產管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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